案例:是合同诈骗?还是挪用资金?
导读:
如何评价2万元的性质是本案定罪的关键,盗窃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明知他人之物,而不想为所有人所知秘密窃为己有,是主动地占有,一个“窃”字充分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而侵占罪主观心态一般为代为保管他人之物,较为公开地占有,并不刻意隐藏,一般为被动地占有。就本案而言,从时间上来看,王某于2007年11月16号取款2万,19号外出将钱压在自家院中的盖板下,第二天就被刘开容发现并盗走。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王某的主观意识不可能对该款存放之处遗忘,该款也就不可能成为侵占罪犯罪对象之一的遗忘物;从被盗财物所在地点来看,被盗财物放在被害人自家院子里,还没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范围,2万元钱应处在王某占有的状态;从侵害的财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的角度看,王某将钱放在自家院子内,本身就是对财物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宣示,可见,对该笔钱归被害人所有和占有的状态,行为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因此,本案中刘开容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案例:是合同诈骗?还是挪用资金?
谭某某从1990年起在一家煤气公司工作。公司改制后,他主要负责公司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销售业务,包括根据公司定价向客户报价,为客户开提货单并回收货款。2006年1月至10月,谭某某先后11次擅自以稍低于公司规定的价格,与中联纸厂达成供应石油气的买卖协议。谭某某在收取中联纸厂的预付款后,共出具了11张盖有煤气公司印章的收据,其中有7张收据上盖的是已经停止使用的公司改制前的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在中联纸厂实际需要石油气时,谭某某就通知公司送气至中联纸厂处,并用预收的货款按发货时的公司定价与公司结算,谭某某按上述方式与中联纸厂签订预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累计达到358吨液化石油气,共收取预付货款155万元;煤气公司已经向中联纸厂供应液化石油气164吨,从谭某某处收回货款107万元。谭某某从中获取48万元。2006年12月案发,谭某某在煤气公司人员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对谭某某行为的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另一种认为,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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