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
导读:
刑事裁定书
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06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07年7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某某区看守所(东沙)。
辩护人吴炜,广东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犯票据诈骗、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08年4月15日作出(2008)荔法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冯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二、被告人冯某某退出的人民币189000元,发还给广州市元华电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以其行为是单位犯罪,其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08)荔法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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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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