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有什么区别
导读:
对于不动产相关合同的效力,很多人都不是太清楚,到底是签字的时候马上生效,还是办理登记的时候才生效,这就涉及到了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别,那么,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有什么区别?下面请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就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区分原则。该原则强调合同等原因行为的效力应受《合同法》的调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物权变动受《物权法》的规制,原因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变动要件的影响。该原则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虽然主要规定在不动产物权方面,但除法律另有规定,该原则同样适用在其他物权变动方面。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物权效力是指大陆法民法理论对物权法律效力的概括。通常认为包括三方面:
(1)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它仅凭借权利人的对物支配行为即可实现,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它对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2)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归一力,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依法均可向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追索原物,以回复初始权利状态。有学说认为,物权的排他力和追及力均应概括为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3)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行使的效力,有担保偾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行使的效力。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5、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6、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7、依照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8、依照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有什么区别的相关法律知识,由上述内容可知,对于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别,《物权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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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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