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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2 02:14:22 人浏览

导读:

保险合同也是我们常见的合同类型,保险合同需要有投保人、投保的客体等要件。保险合同并不是一经签订就即刻生效的,需要符合生效的要件才可以是具备法律效力的,那么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保险合同也是我们常见的合同类型,保险合同需要有投保人、投保的客体等要件。保险合同并不是一经签订就即刻生效的,需要符合生效的要件才可以是具备法律效力的,那么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保险合同成立后,要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应当符合生效要件。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保险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法律行为,因此首先应当符合一般合同行为的生效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一个有效的保险合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对保险人,应为合法成立的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应为成年人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方为有效。

  第二,投保人和保险人成立保险合同的意思应当自愿真实。无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人,任何一方采取了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或者一方重大误解,或者合同内容显失公平,都将影响该保险合同的效力,可能导致被撤销或变更。

  第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保险合同将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除了上述一般条件外,根据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生效还应具备一些要素。比如,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此外,我国法律不承认超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再者,为他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该合同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的约定生效条件除了法定的条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还可以约定在某一条件成就或某一期间届至时,保险合同才产生法律效力。学理上属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常见的情形有,保险人在投保单或保险单中设专门条款规定:保险合同自保险费交付或者保险单正式签发之日起生效,或者保险人自保险费交付或者保险单正式签发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者保险期限保险人自保险费交付或者保险单正式签发之日起开始等。在性质上,都应当理解为当事人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以保险费的交付或保险单的正式签发为前提条件。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不论属于法定无效,还是属于约定无效,如其为全部无效,该项合同自始即不发生效力。对合同无效而言,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停止履行。这时当事人已为的给付,如保险费、保险金等,依民法不当得利的规定,领取人负返还的责任,或按过错原则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合同的无效是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的,那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双方按照过错的大小、责任的主次及轻重,分别承担经济损失中与责任相适应的份额。

  但保险合同一部分无效,仅这一部分不发生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在保险合同无效的处理过程中要将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区别开来。区别主要表现为两者法律后果不同,合同不成立,有过失一方承担缔约过错责任,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当事人还可以对尚未成立的合同关系进行补救,促其成立。但对于无效合同而言,属自始无效,无补救的可能。

  三、保险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因

  1、当事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或者法律地位。如果当事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为自然人或者单位。自然人要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如果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或认可,也可以视为有效合同。如果投保人是单位,则要求单位是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其他组织的定义。

  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然是保险公司。由于保险市场尚不健全,所以出现许多保险机构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保险实践,归纳有如下几种情形:未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活动的;保险人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逾期后办理公司登记的保险业务活动的;外国保险公司设立的代表处,未经批准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保险公司的清算组织以保险公司或者清算组织名义进行的清算以外的民事行为的;保险公司在依法解散或破产后,依据未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转让方案而订立保险合同转让协议;等等。

  2、标的(合同内容)不适当。标的(保险合同内容)合法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不违反法律;二是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所谓“不违反法律”是指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规定相抵触,也不能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规范的目的。根据《合同法》第52、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

  目前我国的保险经营还不规范,存在着许多无效合同,对有关当事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以下是保险实务中几种常见的可以认定为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投保人故意多交保险费,保险人故意多收保险费,签发保险单后保险公司以各种名义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指定的收款人、协助投保人实现非法转移资金的目的;投保人的经办人员故意多交保险费,保险公司不按照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故意多收保险费,签发保险单后,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以各种名义支付给投保人的经办人或者经办人指定的收款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经办人员恶意串通,损害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以外另订协议,保险公司将一部分保险费以预付赔款或定额赔款的名义返还给投保人,投保人承诺不再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的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等。

  3、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的订立如果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是受到威胁或欺骗,那么这样的保险合同属无效合同。例如,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任意一方隐瞒了其订立合同的真实目的或虚构事实,构成欺诈。《民法通则》第58条将欺诈和胁迫行为规定为绝对无效的行为。

  但《合同法》中,则根据损害后果的不同,将欺诈、胁迫合同分别规定为可撤销和无效的合同。例如,如果以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为手段,使对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应当赋予受害人撤销权,选择合同的效力。如果这种合同同时侵害了国家利益,则一律无效。但是《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虽然是投保人隐瞒了有关身体健康等方面的真实情况,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但因为《保险法》有特别规定不适用《合同法》第52、54条的规定,当然也不适用合同撤销权的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的相关内容。综上,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当事人适格、投保内容不违法、投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如果不符合生效要件的则合同不生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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