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买卖合同生效要件
导读:
我们一般所说的土地买卖其实就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为我们都没有土地的所有权,所以只能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在买卖土地之前双方肯定要签订一个土地买卖合同,合同都有规定的生效要件,只有达到条件才能生效,那么土地买卖合同生效要件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协议。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方是特定的,必须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6、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受让方,一般为境内外的企业法人。
7、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前提条件。
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下文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的讨论,所以说,“转让”有广、狭两个概念之分,当“转让”是广义概念时,它包括所有的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行为;当“转让”是狭义概念时,它与买卖具有同样的涵义。
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赠予是用地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移转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以赠予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没有直接的对价,它无需价金的支付或财产权利的提供作为对应条件。但土地使用权赠予合同可能会附加其他条件,如用地人在将土地赠予给学校使用时,可能会将土地的使用限于与教育有关的目的。
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时,用地人的死亡会使其继承人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其合并或分立也会导致合并或分立之后的主体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继承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也没有直接的对价,但可能会有间接的对价。
1、土地转让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证(正本);
3、原土地出让合同书或原土地转让合同书(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或者赠与书(经公证),或交换协议书,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以及合法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证明等;
5、双方或多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6、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如商品楼房分层分套出售)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应提交规划部门的有关文件以便计算房屋权利人分摊的土地面积;属划拨土地的还要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往地价款、补签出让合同并提交相应文件;
7、属土地分割转让的提交规划部门的规划文件或转让地块的规划要求;
8、军队空余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持批准补办出让文件和军队土地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9、提交具有资格的地产评估机构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估价报告书和市土地管理局的确认书。
综上所述,土地买卖合同自双方成立其发生法律效力,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想让土地买卖合同生效必须要满足几个条件,比如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等,只有满足这几个条件合同才具有效力。以上就是“土地买卖合同生效要件”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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