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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后非善意取得如何赔偿损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0-01 12:18:24 人浏览

导读:

签订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很多的朋友们签订合同的时候都是比较谨慎的,对于合同内容也比较重视,但是还是会有一些朋友们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那么合同无效后非善意取得如何赔偿损失?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签订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很多的朋友们签订合同的时候都是比较谨慎的,对于合同内容也比较重视,但是还是会有一些朋友们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那么合同无效后非善意取得如何赔偿损失?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合同无效后非善意取得如何赔偿损失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里提到赔偿损失,此种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失效)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无效后非善意取得如何赔偿损失的相关介绍,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了解一下合同的具体内容,注意合同的相关细节,这样的话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大家对此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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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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