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效力 > 无效合同 > 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

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9 13:23:33 人浏览

导读:

一是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具体表现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这种情况由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

一是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具体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这种情况由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二是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个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三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无效。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