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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类型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1 21:17:11 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法规中,对于在合同中出现的大多事项,都是有着详细的说明与相关的分类的,因此缔约过失自然是相关的法规中,也是有着相关分类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缔约过失类型有哪些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法规中,对于在合同中出现的大多事项,都是有着详细的说明与相关的分类的,因此缔约过失自然是相关的法规中,也是有着相关分类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缔约过失类型有哪些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缔约过失类型有哪些

  一、缔约过失类型有哪些

  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

  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6、合同被更变、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7、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3、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三、哪些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在此情形中,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对方进行谈判为借口,恶意磋商,以达到损害对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

  二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失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合同谈判,致使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而这种损害的赔偿如何界定,以多少为限,当我们在寻求救济的时候切不可大意,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更好得弥补自己受到的损失。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缔约过失是属于合同中会发生的违约情形,因此对于缔约过失也是有着相关的细分,用以区分缔约过失的类型的,好了以上就是缔约过失类型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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