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呢
导读:
要约和要约邀请属于交易过程中比较重要的一道程序,要约是交易存在的前提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要约邀请是要约的充分不必要条件。这两者因为看起来差不多,很多人对此这两者有什么不同不是很清楚,那么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呢?针对这一情况,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
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所述的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不仅向他人(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多数人) 邀请发出要约,还提出了某些交易条件。商业广告则分为提出交易条件和单纯宣传两种情况。当事人还可以在要约邀请中提出交易条件的保障。以格式条款为例可以说明问题,因为格式条款通常提出了交易条件。格式条款既可以以要约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以要约邀请的形式表现出来。
提出交易条件或提出交易条件保障的要约邀请,可以构成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这种要约邀请之所以是法律行为,是因为它依据邀请人的意志,在邀请人与受邀请人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受邀请人是权利主体。这个权利是依照邀请人单方面的意志产生的。
“询价”就是如此,甲方给乙方去信,问:“你公司的自行车以多少钱一辆销售?”此询价尽管被学者们习惯地认为是要约邀请,但是它并不包含交易条件,即不包含合同的条款,因而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意思表示。真正的意思表示,能够产生司法上的效果,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在民法之所谓意思表示,乃就以其为法律行为构成部分即要素而为观察,自非具有足以形成法律行为之内容,不得称为意思表示。”
中国《合同法》把要约邀请都规定为意思表示,已经偏离了意思表示的本质。对不能因当事人意志内容产生法律关系的要约邀请,也不是事实行为,因为它仍然是一种表示行为。现行《合同法》第15条把所有建议相对人发出要约的行为,都规定为意思表示,只是屈就了学者的一般观点,它的危害是否认或者忽视了要约邀请作为意思表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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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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