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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0 13:10:23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生活中可能经常会接触到格式合同,但不是订立的所有格式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若出现了法定的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那么这些条款将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不会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格式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在我们生活中可能经常会接触到格式合同,但不是订立的所有格式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若出现了法定的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那么这些条款将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不会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格式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格式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一)、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属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认定格式条款方式

  (一)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由于前述三方面的特点,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一般来说,提出合同条款的一方不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或虽然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但没有利用这一地位,而是给了对方谈判的机会,对方在事实上拥有订立和不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的选择权,不产生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二)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

  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则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条款认定和处理;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原本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准备的格式条款,但在与某人签订合同时允许在其基础上协商修改,则该部分条款不属格式条款。

  (三)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

  对于政府为了规范市场,统一起草、印制,要求当事人在交易中统一采用的合同,如目前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统一使用的房屋预售契约,不能认定为格式合同,而只能作一般合同处理。这种合同严格来说只反映了政府的意志,没有具体反映某一发展商和某一业主的意志,政府是格式条款的提供人,发展商只是一方当事人,不是格式条款的提供人,因此不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问题;这种合同文本一般由政府向发展商出售,由发展商向业主出示、按要求填写,但发展商使用该合同是因为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非自己自愿,而且发展商和业主的利益一般在合同中得到了较好的平衡。

  三、格式条款的特征

  格式条款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格式条款总是一方(即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预先拟定的。第二,不与(或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国际统一司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是:“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但这个通则规定的标准条款无效的情形只有一点:就是“对方不能合理预见的”。对这种“意外条款”只要“对方明确地表示接受”,就是有效的,而不考虑该条款内容的合理与否,公平与否,可见其对标准条款所作的价值判断只是在“磋商与否”、“对方接受与否”一点。

  以上就是“格式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全部内容,综上,从格式条款设立的本意出发,我们可以看出格式条款也是要遵循诚信公平原则的,违反该原则可能导致合同条款无效,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多加留意。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请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提供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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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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