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导读:
一般大家在生活中不是很了解免责条款是什么法律内容,通常它的法律意义是说,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一般情况下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现在由法律快车小编带大家了解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
1.显示公平的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的形式掩饰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做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并且这种免责条款也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所以必须加以禁止。
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使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他人的财产损失的责任不能事先约定免除。
关于人身伤害的不能免责,应是绝对的,并无轻重之分。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常以以下四种形式出现:
(1)全部免责。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此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普遍。
(2)限制责任条款。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当前医疗合同中常用此类条款。
(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即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此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以限制请求期限约束当事人的请求权,借此逃避法律的规制。
(4)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即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固定金额的款项作为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而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据实赔偿。
对于比较陌生的法律领域,大家其实也是要有一些关注的,综上可知,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司法实践中对那些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禁止的。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这个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法律快车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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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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