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格式合同条款
导读:
想必大家都非常了解合同了,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也会接触到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是可以重复使用,并且未与对方当事人商量,事先已经拟定的合同。格式条款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违反公平的原则。什么是格式合同条款?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一规定描述了格式条款合同的以下特征:
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此点表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在拟定之时并未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此,应作扩大解释,即不限于一方当事人自己事先拟定,也包括一方采用第三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如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但示范文本本身并非格式条款)。但是,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无论是当然适用的强制性条款,还是具有补充当事人意思作用的任意性条款,都不属于格式条款的范围。
2.重复使用。重复使用包括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和适用时间的持久性。一般而言,格式条款的拟定是为了重复使用。但有学者认为,重复使用并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而仅仅是为了说明“预先拟定”的目的,因为有的格式条款只使用一次,而普通合同条款也可以反复·使用多次。
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此点强调了格式条款的附从性或定型化特征,即格式条款的特点在于订约时不容对方协商(要么接受,要么拒绝),容许协商而不与对方协商或放弃协商的权利,该条款并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条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需要注意的是:(1)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是否一概无效。应当认为,本条所谓免除责任,是指格式条款的制定人在格式条款中已经不合理或不正当地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且是所免除的不是未来的责任,而是现在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其含义不同于第39条所规定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2)何谓“对方的主要权利”?一说认为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如消费者的权利;一说认为应由法官自由裁量;一说认为应依合同性质确定。应当认为后说较为妥当,因为前者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违反强行法),第二种观点则等于无以为据。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维护公平、保护弱者,法律法规对格式条款进行了限制,在订立格式条款时应主要以下事项:
第一款中“采取合理的方式”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以上就是“什么是格式合同条款”全部内容,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并提供重复使用的,它不是针对特定相对人而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因此,在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请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提供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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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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