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存在不合理条款需修改
导读:
市民所签订的合同总数中,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占其合同总数的95%以上,成为日常生活中主要的合同形式。格式合同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现行的格式合同,有些条文滞后于现实,有的甚至纯属“霸王条款”。市人大代表陈仁武前不久建议修改早年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使这部法规更好地指导、规范格式合同的制定,更好地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已经施行10年的格式合同条例亟待修改
“在现代社会,格式合同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市民群众密切相关。但合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往往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出不平等、不合理的条款,使消费者无条件地接受,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格式条款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陈仁武说。
他表示,深圳市在1998年颁布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对维护格式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格式条款牟取不正当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新的《合同法》的生效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对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适用效果有所降低,调节合同格式条款法律关系的社会作用受到一定限制。比如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争议主要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解决纠纷的时间长、经济成本高;《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欠缺关于在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规范过程中司法机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如何协作配合的制度规定。
他认为,从法律角度看,为了更好体现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价值,进一步建立良好格式合同经济秩序,对《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进行必要的修改是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
不平等的合同格式条款大量存在
陈仁武认为,格式合同遍及水、电、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购房、买车,装修、储蓄、保险、医疗、旅游、邮政、电信、运输等等领域。可以说,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与格式合同有关。
但在我国的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平等的合同格式条款大量存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被十分形象地称为“霸王条款”。深圳市工商局消费者保护办公室提供的一份数据显示,工商行政管理全系统收到的申诉居前三位的是,家用电子类占43%,日用百货类占8%,电信服务占7%,物价方面的投诉281件,其中交通运输65件,房地产与物业管理收费29件,供电19件,药品及医疗服务16件,教育1件,旅游1件。从这两年中消协和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以及深圳市消委会开展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征集点评活动”来看,“霸王条款”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有关部门应予重视。
从现实情况看,修改和完善《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十分迫切。通过制定科学的符合实际需要的格式合同条例,防止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不平等的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更高效地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快良好合同经济秩序和诚信社会的建立。
立法部门赞同修改格式合同条例
陈仁武的建议得到了市法制部门的高度重视。市政府法制办在回函中表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合同法》的实施,深圳有必要结合新形势对1998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予以修改完善。法制办将会同市工商局、市消委会等有关部门就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进行调研,待时机成熟通过立法程序正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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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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