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能力
导读:
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指破产法所规定的能够被宣告破产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就是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题,其含义类似于民事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相对于西方国家的一般破产主义和商人破产主义,我国实行企业法人破产主义。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是破产开始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宣告破产的必要条件之一。
司法实践中,在理解破产能力时需要掌握以下要点:
1?从理论上说,如果承认破产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那么,凡是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都应具有破产能力。但是各国的立法情况并非如此。我国破产立法所采用的是企业法人破产主义,一切企业法人均具有破产能力。相反,非法人的企业、非企业的法人以及自然人,均不具有破产能力。
2?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全体股东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股份制企业。《民事诉讼法》颁布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各方中有一方以上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联营企业、全体股东中有1名以上不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设于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依据该法也具有了破产能力。
3?至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不予宣告破产的,应认为这类企业破产原因已消除或出现了破产障碍,而非该类企业不具有破产能力。因为,假若该类企业得不到政府的资助或帮助,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依法宣告其破产。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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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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