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的与购买的并非同一房 合同被判撤销
导读:
看中的与购买的并非同一房 合同被判撤销
看中的是一套房,签合同时阴差阳错签成另一套房,胡先生所遇之事实在很“乌龙”。更让他郁闷的是,他为此付出的2万元购房定金,很可能打了“水漂”。日前,海沧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
买的房不是看中的
2009年11月,胡先生委托某房产中介购房,由此开始了看房之路。
在一次到海沧看房的过程中,胡先生感到眼前一亮,对一套住宅顿生好感,没多久他就下了决心:买下此房。
几天后,胡先生与房东在该中介公司的见证之下,签订了《房产预约买卖合同》,该房建筑面积为148.37平方米,成交总价为86万余元,胡先生当场爽快地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
然而合同签订后,胡先生却意外得知一个消息,他所购的“7号楼501”房尚未竣工!开发商还未交付给房东使用。胡先生一头雾水:房子还未交房?那么自己此前到现场看中的房子又是怎么回事?
看错房引发大乌龙
在找中介公司了解后,胡先生才知道,自己所看之房竟非所购之房。当初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带自己去看的房,实为该楼盘的“11号楼501”,而非合同中约定的“7号楼501”。
“这不是忽悠人吗?房子我不买了。”胡先生当即提出异议,表示购买“7号楼501”并非出自自己的真实意愿,要求解除合同。
中介人员忙带胡先生再次约见房东商谈。然而房东却认为,自己只是委托中介卖房,胡先生此前看房选择的过程自己并没有参与,所谓“看错房”,无非是胡先生想解除合约的托词罢了,因此他拒绝退还定金。
难道一次看走眼,就要付出2万元的惨痛代价吗?胡先生越想越不甘心,在长期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他终于诉至法院。
一审判处合同无效
海沧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因中介方面的过失,将“7号楼501室”误为“11号楼501室”,并与房东签订了《房产预约买卖合同》,与胡先生自身的意思相悖。法院一审判决该合同撤销,房东退还定金给胡先生。
有关法律专家解释说,买受人在中介人员带领下“看错房”的情况下签订《房产预约买卖合同》,系买受人对标的物(房屋)质量、规格发生错误认识而订立的,与其意思相悖,属重大误解,且主张解除合同应予支持。[page]
专家提醒,买卖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咬文嚼字”,以免发生类似的“乌龙”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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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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