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有质量问题 装修公司被判修复重做
导读:
王女士因为家里房子的装修问题和装饰公司打了两年多交道,近日,她终于拿到了胜诉判决:装修公司对质量问题予以修复或重做。
2006年11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某装饰公司签订《家庭居住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对原告的住房进行装饰装修,工期为30天,工程总造价为22800元等条款。但被告直至在2007年4月底才完工,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工程款31000元(包括被告擅自增加的装修部分)。后原告发现被告给其装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水电部分有问题,电路多次短路,不能正常使用,门和门套漆起泡、出现裂缝,严重变形,多次找被告维修无果并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家庭居住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原告在验收后发现门和门套漆起泡、出现裂缝,并以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原告要求被告对短路电线予以修理,因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原告住房所装修的门和门套漆出现质量问题即(起泡、出现裂缝)予以修复或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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