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拆除法院查封房产被处重罚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书被强制执行
导读:
2010年4月湖南省韶山市湘莲食杂加工厂因擅自拆毁法院查封的用于抵押的房产被韶山市人民法院处以罚款30万元,该厂厂长、法定代表人韩某被处罚款1万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韶山市法院首例开出的最大的一宗罚单,据了解,该罚单和该案现均已经执行到位。
案件还得从十年前的2000年说起,湖南省韶山市湘莲食杂加工厂因资金困难向中国农业银行韶山支行贷款50万元,并以该厂的房产、土地抵押担保。可是,贷款到期后,湖南省韶山市湘莲食杂加工厂迟迟不予归还,2005年韶山农业银行一纸诉状将湘莲食杂加工厂告上法庭,2005年9月19日韶山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韶山市湘莲加工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9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韶山市湘莲加工厂仍然一直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韶山支行无奈于2005年10月20日向韶山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立案后交韶山市法院执行局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韶山法院执行人员找韶山湘莲加工厂的厂长韩某谈话多次做工作 ,韩总是表示想办法执行,并多次向法院保证。2006年韶山市法院依法查封湘莲加工厂用于抵押的土地、房产,并发出公告。同时委托评估机构对土地、房产进行评估,该房产、土地价值100多万元,随后,韶山法院委托拍卖公司组织拍卖。尔后,考虑到由于被执行人湘莲加工厂提出正在招商引资,请求暂缓执行,同时韩某一再担保可以执行到位。考虑到案件实际,以及韶山湘莲加工厂还有几起案件在韶山市法院执行,于是,韶山市法院决定用"放水养鱼"的方法执行,经过与韶山市农业银行协商延缓执行,韶山市法院于2006年11月6日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2009年2月韶山市农业银行请求恢复执行,韶山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韶山市湘莲食杂加工厂一直逃避执行,在韶山市以外另行开设账户,并有大量的资金流动,于是2009 年 8月下发划拨(冻结)湖南省韶山市湘莲食杂加工厂的银行存款150万元的裁定,并派执行人员前往,可是在执行人员赶到该开户银行时,银行存款早已经转移,韩某也不知去向,执行再度陷入僵局。
法院再次组织有关人员协商,决定将韶山市湘莲加工厂的土地、房产进行评估并公开拍卖,由于种种原因几度流拍。
正当大家一筹莫展时,2010年3月执行人员发现韶山市湘莲加工厂不仅不履行还款义务,相反将原来借款抵押的法院查封的房产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也没有征得债权人韶山农行的同意擅自全部拆除,并进行全面扩建。
在此紧急情况下,韶山市法院立即组织专门力量,一方面找韩厂长落实有关情况,做工作让其主动执行,可是韩某仍然不配合法院执行,因湘莲加工厂拆毁法院查封的房产,严重妨碍法院执行,韶山法院随即下发了对湘莲加工厂罚款3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韩某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另一方面积极调查韶山市湘莲加工厂的资金去向,并与有关方面协调,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终于发现湘莲加工厂的存款线索,在罚款决定生效的第三天成功划拨韶山市湘莲加工厂的银行存款100余万元。韩某收到划拨裁定书时,低下了头半天才说,"这下可好,钱也罚了,款也划走了,我可是惨了,天要灭韩,这也许是天意。"考虑到韶山湘莲加工厂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与韶山农行协商,案件终结执行。 至此,这起拖了十年的积案,经过韶山法院执行局同志们的不懈努力,苦干加巧干,终于得以执结,是韶山市人民法院为金融机构保驾护航的又一经典见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和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我国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是存在一些人不愿意接受行政处罚执行。那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拒不执行行政处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近日,宁波海事法院根据舟山海事局的申请,依法对拒不履行该局行政处罚的一名舟山籍船东张某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3月1
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立案,申请强制执行立案程序有哪些?想知道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立案,专家为您解答。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可经过执行申请权登记的申请人可在登记的数额内,根据
北京市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意见中明确提出,有条件地允许已转让的农民自住房上市交易。大家似乎普遍倾向于将此“意见”看作是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