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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过户所需材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1 20:29:39 人浏览

导读:

二手房买卖过户所需材料一、申请房产过户所需材料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3、办理过户分别应提交

二手房买卖过户所需材料

一、申请房产过户所需材料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办理过户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A、已购公有住房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原公房购房合同;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7)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B、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

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C、二手商品房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或已发土地证的房屋);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8)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

D、房屋继承、遗赠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3)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遗赠)。

E、房屋赠与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已购成本价央产房赠与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赠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次赠与的,不再提交;

  (7)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8)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G、房屋交换

  (1)换入方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换出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交换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央产已购成本价公有住交换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6)双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交换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交换的,不再提交。

H、房屋拍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法院判决的除外);

  (3)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8)单方申请的,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9)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I、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

  (3)单方申请登记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J、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证;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离婚;权利人一方申请的)或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的);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二、转移登记时限

符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登记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公告时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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