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未按时付款
导读:
买房未按时付款
原来,2008年10月,王先生购买了融亿房产开发的位于三工村的一处住房,按合同规定,首付款付清后,剩余款项王先生须于次月开始,并在5年内分60次付清。然而,签订合同后,王先生并未支付过一分钱。
迟迟收不到房款,房产公司便多次打电话催促。虽然王先生电话中一再答应,却从不交钱。“眼看都要交房了,王先生还不交钱,我亲自给他打电话通知他,如果在三天内不交钱,我们就清房了。”融亿房产副总经理马秀琴说,可王先生始终没交钱。
2009年12月26日,房产公司通知业主办理交房手续,王先生带着剩余的所有款项来了,此时,新房已卖给了别人。
忙乱中的工作人员收下了王先生的余款,但在后期审核中,工作人员才反应过来,房子早已易主,不该收下余款。
王先生说:“我已交过首付,房产公司也收了余款,而且签了合同,我和房产公司协商,入住的时候再交余款,他们也同意了,现在却把房子卖给别人,房产公司得赔偿我的损失。”
马副总否定了王先生的说法:“如果我们同意让其交房时再付余款,会跟他签订补充协议。更何况,如果我们同意交房再付余款,我们也不用屡次给他打电话催缴房款了。公司跟他协商,给他换一套二期开发的同楼层、同样面积的期房,他看过后对户型不满意。我们又协商换到同单元、高两层、同样户型的一套房子,并送他一台42寸彩电,以补偿换房带来的麻烦,他仍然不满意。”
这桩房产易主的纠纷,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星河律师事务所王志业律师表示,在此次房产交易过程中,王先生已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付款方式,王先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付款,已违约在先,房产公司即使不多次催缴,合同也已解除,因此,房产公司不用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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