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办理而尚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担保效力如何
导读:
依照我国《担保法》规定,在设立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而当事人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债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情况:
在抵押人与债务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若他人对该物主张权利,订立抵押合同的人不能与之对抗,但这并不意味着订立抵押合同的债权人不能对该物申请执行。因为该物属债务人所有,又没有其他债权人申请对该物执行,所以这种情况下,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该物执行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在抵押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因应当办理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致使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依照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还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是因为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了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主要是指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抵押人转让、出租该没有进行登记的抵押财产,或者就该抵押财产再次设定抵押,从而使抵押财产为第三人所占有时,抵押权人只能向抵押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抵押人因有偿转让抵押财产而取得对价时,抵押权人就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所取得的利益行使物上代位权,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实现抵押权。如果抵押人就抵押财产再次设定抵押时,经登记的后序位抵押权人将优先于没有登记的前位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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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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