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抵押登记指南
导读:
合同抵押登记指南
一、抵押合同
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合同的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在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三、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动产抵押。
1、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复印件。
①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②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③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④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⑤双方代理人身分和权限证明文件
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所;
②申请抵押物登记的原因;
③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
④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⑤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⑦抵押担保的范围;
⑧登记机关;
⑨申请人;
⑩申请日期。
3、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以下内容:
①文件是否齐备;
②抵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备;
③用作抵押的动产是否重复登记;
④抵押物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抵押的动产;
⑤抵押期限是否在动产抵押物权属期限或者使用年限内。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核心内容:在建建筑物抵押是一种附带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权利方可设立。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以没有完成的建筑物设立抵押权时候,抵押合同不能立
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2条之规定,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五种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