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和租赁权的适用范围
导读:
A有一套坐落于东方路的办公房,2000 年2月1日出租给B,租期3年。2000 年6月1日,A将该办公房抵押给C,办理了抵押登记并书面告知了B。2001 年2月1日年,C请求拍卖办公房以实现抵押权,D竞买成功,买下办公房。2001 年2月2日,D要求B搬出,B拒绝,纠纷顿起。
此案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和众多当事人。有抵押人A和抵押权人C之间抵押关系;出租人A和承租人B之间的租赁关系;新的买受人D和原承租人B之间的租赁关系等。要处理此纠纷,关键要理清抵押和租赁二者之间的先后顺序。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5条对此有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先租赁,后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根据65条,D无权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B搬出。
但是如果上例中,情形变换一下,先抵押后租赁的,其法律后果则大相径庭。
如上例中案情假定为:A于2000 年2月1日将办公房抵押给C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0 年6月1日,A将办公房出租给B,抵押权实现后,其结果如何?
其结果是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6条对此有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此时受让人D可以要求B搬出办公房。
那么,承租人B的损失又如何处理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6条对此有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此处抵押人是否“书面告知”承租人是关键,其直接决定了承租人的损失由谁承担。
如上例中案情假定为:在先抵押后租赁情形下,A、B订立租赁合同时A隐瞒了该房已设立抵押的事实。现B被D赶出,B无奈,只得另租办公房,由于租金上涨,B为此多付租金2万,B的2万损失由谁承担?反之如果订立租赁合同时抵押人A将抵押事实告知了承租人B,那么2万损失又由谁承担?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6条的规定,前者B的2万损失由A承担;后者B的2万损失由B自己承担。
总之,在抵押权和租赁权竞合时,租赁权成立在前,抵押权成立在后,抵押权不得对抗租赁权;反之,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1、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2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
赠与合同生效后能够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赠与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对变更赠与合同有具体要求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变
施工总承包合同是建筑工程发包方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的合同。双方订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通常釆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除发包人确认的工
施工合同条款由以下内容组成:1、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的名称和地点;2、建设工程施工开工、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工、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