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押金的不同之处
导读:
核心内容:定金与押金的不同之处表现在性质不同、对数额的要求不同、交付的时间的不同和转移的权利不同等六个方面,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定金与押金的区别。
押金,又称押租,属质押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为了担保主债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与主债标的等额的金钱交付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届期债务时,债权人从抵押的金钱中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定金与押金的不同之处在于:
1.性质不同。
定金担保所产生的只是债权而不是物权。而押金则为质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属担保物权范畴。
2.对数额的要求不同。
定金数额必须低于主债标的数额,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而押金原则上必须与主债标的数额相等,甚至可以超过主债标的的数额。
3.交付的时间的不同。
定金的交付是在主债成立至主债履行前,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而押金的给付一般在履行前,也可以与履行同时,不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4.转移的权利不同。
定金担保属权利转移型担保,定金交付后,其所有权归接受定金的一方所有。而押金担保属占有转移型担保,押金交付后,债权人负有妥善保管押金的义务,在主债未履行前,不得将押金据为己有或加以处分。
5.担保功能不同。
定金担保为双方当事人的互为担保,通过其定金罚则来实现其对债的担保功能。而押金担保只是为主债权一方的债权提供担保,押金的效力只拘束交付押金的当事人一方,若接受押金的主债权人不履行主债时,不发生双倍返还押金的后果。
6.担保的主体不同。
交付定金的人只能是主债的一方当事人,而交付押金的人既可以是主债的当事人,也可以是主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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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他们从概念上,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订金不是规范的法律概念,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还有他们在法律属性上、功能、作用、适用范围等不同……【详细】
定金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一)定金所担保的主合同必须有效。(二)订立书面定金合同定金的成立须有当事人订立书面定金合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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