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权与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
导读:
从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这句名言中就可以看出,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任何事物,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存在着差别的,他们都是独立的个体,独立发生,独立存在,与其他事物保持着一定的区别。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处分权与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处分权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包括资产的转让、消费、出售、封存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的核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处分权在多数情况下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使所有权与处分权分离,形成非所有权依法享有的处分权。
二、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所有人以自主的意思运用或利用其物的法律可能性。大陆法民法中所有权的权能之一。作为所有权权能的使用权具有最广泛的概括性,所有人可以在法定限度内依任何目的和方式使用其物。他物权人依特定目的和方式运用或利用他人之物的法律可能性。他物权中的使用权具有特定的内容;例如地上权中的使用权仅以地上建筑或植树使用为内容,地役权中的使用权仅以土地通行或排灌使用为内容,用益权中的使用权仅以物的正常用途使用为内容等。中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土地资源使用权亦属此类。
三、处分权与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
处分权是由物具有交换价值决定的,法律上的处分意味着物的转让。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 基本的权利,也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处分权是由财产所有人来亲自行使的。但是处分权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也是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与所有权分离的。处分权的分离并不一定导致所有权的丧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构成了完整的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财产所有人可以将这四项权能集于一身统一行使,也有权将这四项权能中的若干权能交由他人行使,即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与财产所有人相分离。在社会生活中,财产所有人正是通过这四项权能与自己的不断分离和回复的方式,来实现其生活和生产的特定目的。因此,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 所有权 中的四项权能暂时与己相分离,并不产生丧失其财产所有权的后果,而是财产所有人行使其 权利的有效形式。例如,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公民或者企业,并不丧失国有土地所有权,而是借助于出让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土地的价值,并获得良好的效益。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处分权与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正因为是两个不太相同的事物才会有千差万别,同样是权利,主体不同,使用的情况也不同,因为两项权利是独立存在的,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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