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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8 12:50:39 人浏览

导读:

2008年9月3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获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布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唇枪舌剑,争论不断。千呼万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9月18日正式公布并施行。《实
  2008年9月3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获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布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唇枪舌剑,争论不断。千呼万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9月18日正式公布并施行。

  《实施条例》对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期限、工作年限的计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经济补偿金、服务期、新旧法律过渡等诸多问题做出新的规定。《实施条例》公布后,企业究竟如何依法管理?广大职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都是企业和广大职工迫切关注的问题。

  从本期起,我们将与大家共同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重点条文。本期将为大家解读《实施条例》中有关书面劳动合同订立期限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可口头约定)。并且,《劳动合同法》原则性规定,如没有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满一年)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若满一年单位未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由于上述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操作中产生了众多疑问和分歧。例如员工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点时间是什么时候?

  对于这些问题,《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如下:

  第一,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单位应书面通知员工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并保留书面通知的记录,如要求员工签收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未能按照单位要求及时签订或者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在此情况下,单位仍然应当向员工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实施条例》没有明确未签劳动合同情况下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没有约定劳动报酬或者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当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到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员工支付双倍的工资。除此以外,单位还应当与员工补订劳动合同。如果此时员工未能在单位要求的合理时间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拒绝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但在此情况下,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如果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已经满一年没有和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在此情况下,一方面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员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另一方面,应当视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员工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应当立即与员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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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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