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酒店免费停车被树砸酒店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该赔
导读:
荀先生入住某酒店,预交住宿费押金400元,并将爱车停在了酒店提供的免费停车场,没想到一场突来的大风将停车场边上的一棵大树刮倒,正巧砸在了荀先生的爱车上。为此,荀先生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修车费和其他经济损失。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终审判决,法院以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为由,判令酒店赔偿荀先生修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6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荀先生在锦水芙蓉公司开设的酒店入住并预交了住宿费押金,双方的服务合同成立。荀先生将其驾驶的机动车停放在锦水芙蓉公司的酒店指定停车场内,保管住宿人荀先生的机动车安全即成为锦水芙蓉公司的附随义务,虽然锦水芙蓉公司未收取荀先生的停车费,但停车服务应包含在酒店住宿提供的服务内,因此,锦水芙蓉公司同意荀先生将机动车停放其公司开设的酒店停车场后,双方即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锦水芙蓉公司理应对荀先生交付的机动车尽到妥善的保管义务。
鉴于此,法院认为,由于未能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荀先生的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受损,锦水芙蓉公司应承担赔偿义务。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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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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