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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5 17:16:33 0人浏览

导读:

酒店、KTV、游乐场等服务经营场所的不安全导致消费者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屡见不鲜,对此民法典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专门作出规定。安全保障义务?其主体范围和来源是什么?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安全保障义务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渊源   我国民事立法首次提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当中。而该“司法解释”直接主笔法官陈现杰法官,曾明确指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1]所以在探讨我国民事立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时,我们首先要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一些考察。   (一) 德国法上的交易安全义务   德国侵权法上的,交易安全义务(Verkehrspflichten)概念取自“交通安全注意义务”(Verkehrssicherungspflichten),其发展之初主要被用来解决供公众往来之道路交通设施,如土地、道路、公园、运河、港湾设备、桥梁等事故的责任归属。而后为德国实务界(判例)逐渐借用于侵权行为领域中,形成一...
  •   【摘要】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长久以来是法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虽然现行法律对主体问题,采取的是一个开放性的态度,但是不少学者倾向于对主体作限制性的解释。这种谨慎的态度,使得法官在回答共饮人之间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这一问题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该义务的设立在个案以外的意义。鉴于目前饮酒后的安全问题已经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社会正在采取多种措施以杜绝酒后驾车等危险行为,这些措施基本上是对酒后驾车者的制裁威吓,而本文所论及的共饮人安全保障义务,则目的在于在饮酒人周边形成一种对酒后安全的普遍约束。本文主要论述了法律创设共饮人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以及履行该义务的合理范围。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价值;合理人;主人

      【正文】

      社会交往过程中,饮酒引起的猝死或者意外伤害殊为常见,近年来要求共饮人承担责任的侵权诉讼不在少数。试拟一例说明:某日,甲因得中彩票,宴请乙、丙、丁三人为之庆贺,甲、乙、丙三...

  •   【保证安全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沿革

      一般认为,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最早规定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保护法》)。该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规定虽未直接提出安全保障义务这一概念,但从其内容中可以得出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义务。然而对于第三人致消费者损害时经营者是否负有该义务则存在争议。同时,该规定仅限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对于其他主体间的安全保障义务显然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能够涵盖的。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视为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雏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

  •   典型案例:

      李某在某餐厅与朋友聚餐,当大家有说有笑时,七八个人突然闯进包厢,并相互殴打。混战中,李某也遭到袭击,一只眼睛被击伤。经治疗,李某眼损伤严重,法医鉴定为盲目,属重伤。事发当天,李某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随后又把餐厅推上了被告席。法院受理此案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餐厅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对提供的服务行为直接造成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才承担责任。李某被殴打致伤造成的损失应由侵权者承担。餐厅经营者并非侵权人,对李某身体遭受不明身份人的侵权致伤没有法定和约定的赔偿义务,而且餐厅经营者事前不可能预见餐厅发生客人相互打斗闯进包厢事件,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由于此事件发生在自己的餐厅,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而李某认为,餐厅应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给消费者,但由于经营不善,没有保安措施,他人随意进入餐厅打斗,造成其伤害,根据《消费者权益...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渊源   我国民事立法首次提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当中。而该“司法解释”直接主笔法官陈现杰法官,曾明确指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1]所以在探讨我国民事立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时,我们首先要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一些考察。   (一) 德国法上的交易安全义务   德国侵权法上的,交易安全义务(Verkehrspflichten)概念取自“交通安全注意义务”(Verkehrssicherungspflichten),其发展之初主要被用来解决供公众往来之道路交通设施,如土地、道路、公园、运河、港湾设备、桥梁等事故的责任归属。而后为德国实务界(判例)逐渐借用于侵权行为领域中,形成一...
  • 安全保障义务规定的范围如下: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具有该义务;2、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具有该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摘要】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长久以来是法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虽然现行法律对主体问题,采取的是一个开放性的态度,但是不少学者倾向于对主体作限制性的解释。这种谨慎的态度,使得法官在回答共饮人之间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这一问题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该义务的设立在个案以外的意义。鉴于目前饮酒后的安全问题已经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社会正在采取多种措施以杜绝酒后驾车等危险行为,这些措施基本上是对酒后驾车者的制裁威吓,而本文所论及的共饮人安全保障义务,则目的在于在饮酒人周边形成一种对酒后安全的普遍约束。本文主要论述了法律创设共饮人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以及履行该义务的合理范围。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价值;合理人;主人

      【正文】

      社会交往过程中,饮酒引起的猝死或者意外伤害殊为常见,近年来要求共饮人承担责任的侵权诉讼不在少数。试拟一例说明:某日,甲因得中彩票,宴请乙、丙、丁三人为之庆贺,甲、乙、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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