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应怎么担责
导读:
[案情]
2003年1月27日,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与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由进出口公司向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3年1月27日至2004年1月26日,借款利率为年息4.779%,如进出口公司未按时付息,银行有权就未付利息加收复息,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为进出口公司500万元本金、利息及一切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03年2月1日,原告依照《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向进出口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后借款到期后,进出口公司未按约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银行经多次催款无效,遂于2004年9月3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进出口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争鸣]
原告银行提出,本行与被告进出口公司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甲明佣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基本内容,进出口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此外,合同中还约定了投资公司为进出口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投资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投资公司提出,虽然本公司与银行之间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是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应当自主债务履行期满6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规已超过6个月,因此本公司不应当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法定保证期间的问题。
保证期间可根据当事人是否约定,分为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所谓约定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之间协商二致, 自行约定的保证期间。所谓法定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没有对保证期间做出约定时,根据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保证期间。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问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26条第1款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见,尊国《担保法》关于保证期间,以约定为原则,以法定为例外。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期间都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责任的法定期间,仅以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保暴证责任的期间为条件,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间,应当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不明确,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没有意义等无法确定保证责任期间的各种情形。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纠纷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摘要:保证人死亡后,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是否继续有效?保证之债是否需承担?如何承担?我国法律有无明确的规定?下文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目前
核心内容: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还需承担保证责任吗?我国《担保法》相关条文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