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股东虚假出资的认定
导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一个公司的成立当然少不了每一个股东的出资。一般的小型公司资本都有好几百万。当然其中也有一些股东图谋不轨,为了谋求一己私利虚假出资。那么虚假出资是如何认定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执行中股东虚假出资的认定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2、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履行出资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需要注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除公司发起人可以采用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等五种出资方式当中的任何一种进行出资外,其他股东都不得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出资,而只能以货币购买公司股票的方式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2)必须有虚假出资的行为,即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3)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划清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虚假出资如果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由上可知,虚假出资如果数额较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可能会构成虚假出资罪的。
(一)对于已出资股东为原告的诉讼:其需要向法院提供其他股东虚假出资的事实,而若该股东对自己在公司设立时已足额缴纳出资不能举证,也未能提供在公司设立后将验资款项转入公司帐户的证明,即承担败诉的责任。符合虚假出资行为的法律特征。
(二)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诉讼:公司作为法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或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事实。同上,该股东需要承担证明自己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
(三)以债权人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债权人作为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方,若主张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当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由于出资的主要证据材料应当保存在公司或出资人手中,债权人取证在事实上存在困难,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明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只要其能举出能使人对股东出资虚假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者相关证据线索,不用达到民事诉讼上的证据优势证明标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执行中股东虚假出资的认定的全部内容。虚假出资的行为是非常普遍的,可是很多人对此都不重视,小编要告知大家,虚假出资如果情节严重时是会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要是你还想要了解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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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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