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股份公司股东虚假出资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有听说在某家股份有限公司中,有某某股东有虚假出资的情况。很多人都以为虚假出资没有什么大问题,但是实际上虚假出资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那么如何认定虚假出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如何认定股份公司股东虚假出资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2、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履行出资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需要注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除公司发起人可以采用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等五种出资方式当中的任何一种进行出资外,其他股东都不得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出资,而只能以货币购买公司股票的方式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2)必须有虚假出资的行为,即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3)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划清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虚假出资如果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由上可知,虚假出资如果数额较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可能会构成虚假出资罪的。
1、利用估价不当的方法虚假出资。在我国,出资方式除了货币之外,还有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而后几种出资方式,由于不是货币形式,是需要估价的。往往授意估价机构高估价格,以达到需要虚假出资的目的。
2、利用虚假验资的方式虚假出资。由于验资是由中介机构实施的,投资人往往通过中介机构出具的虚假的验资报告来达到虚假出资的目的。
3、抽逃出资。投资人在利用向他人借贷、租赁的财产和设备等方式出齐注册资本,公司成立之后,则以各种名义抽走资金,使公司成为买空卖空的皮包公司。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如何认定股份公司股东虚假出资的相关内容。大家千万不要因为一些蝇头小利而构成虚假出资的情况,导致出现自己要承担法律后果的情况。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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