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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对破产法清算组出售资产纳税的思考论文写作破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0 05:52:31 人浏览

导读: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商业竞争日益激烈,因经营管理不善等造成资不抵债而破产的企业越来越多。我院从1993年以来,共受理审结52件破产案件。在破产清算(qingsuan)过程中,破产清算(qingsuan)组或多或少均有资产出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商业竞争日益激烈,因经营管理不善等造成资不抵债而破产的企业越来越多。我院从1993年以来,共受理审结52件破产案件。在破产清算(qingsuan)过程中,破产清算(qingsuan)组或多或少均有资产出售,多的几百上千万元,少的也有几十万元。因清算组出售资产应不应该纳税的问题,一直以来,就成了困扰清算组而又无法解决的难题。笔者认为,破产清算组出售资产,清算组不应纳税。理由如下:
一、从清算组的性质看,它不应纳税。
二、清算组纳税,与国家确立破产制度的目的之一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利益相悖。
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利益,进一步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国家确立破产制度的目的之一。从我院审理的52件案件来看,破产清算组出售资产纳税数额从5万元到40万元不等,件均15万元以上。但破产企业负债率高,达280%以上,资产状况较差,变现极为不易,本来对债权人,企业职工的利益就很难保障,在微不足道的出售资产费用中,再缴纳数额不菲的税款,无疑对债权人、职工的利益,又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很明显,这与国家的立法目的相悖,也与当前国家倡导的执政为民,司法为民的精神背道而驰。
三、清算组不是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依照税法规定,直接对国家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2、必须有财产所有人、使用人及持有人在行使财产的转让行为。3、必须获利是受益人。显然,在破产案件中,清算组不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它对破产的财产也不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它接管的仅是一个不运转的终止了经营活动的破产企业,它只负责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清算活动,不营利、不受益。所以,清算组不具备法定的纳税主体资格,因而也就不应是承担纳税义务的主体。
四、清算组出售资产纳税,法无明文规定。
现在办理企业破产所适用的法律,主要有二: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另一个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还债程序。两者均无破产清算组出售资产应纳税的相关规定。在破产费用的优先拨付中,也没有缴纳税款的项目。只是在破产企业财产的分配方案上,把企业所欠的税款纳入债权的分配序列中,但这指的是企业在破产前的经营活动中所欠的税款,不是处理破产财产应缴的税款。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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