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公司法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7 17:00:19 人浏览

导读: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你院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咨询的公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中“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所述“同行业”,是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你院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咨询的公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中“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所述“同行业”,是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法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规定中“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即企业名称中表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文字内容。


  二、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驳回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发生争议,注册在后的企业名称如果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登记机关应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第九条第(二)项和第五条,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