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国家和地区对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
导读:
相关国家和地区对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
(一) 关于原被告的资格
在原被告的资格上,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具有代表性。美国 《示范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提起派生诉讼,须具备两个条件: (1) 在诉讼行为或懈怠发生之时即为公司股东或经由诉讼行为或懈怠发生之时的公司股东转让而成为股东。(2)维护公司权利的过程中,公正而适当的代表了公司的利益。《日本商法典》第267条规定:股东必须从6个月前持有公司的股份,并且连续持有。在被告的资格上,美国对于提起诉讼的对象之规定十分宽泛,凡是大股东、董事、雇员、职员和第三人对公司做出不正当行为时,均可由原告代表公司追究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日本商法规定被告为公司董事、监事、发起人和清算人.除此之外,还包括就行使决议权而接受公司提供利益的股东和用明显极不公正的价格认购股份者。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41条 对代表诉讼的对象的规定仅限于监事。
比较而言,美国的做法更符合我国立法的目的。
(二)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
美国商法认为: 公司拒绝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它是名义被告。但同时从其在派生诉讼中的真正利害关系来看,它又是真正的原告。因而公司在派生诉讼中居于双重地位,为必要的诉讼当事人.日本商法规定原告起诉后,公司就不可以再提起诉讼。但同时又为公司提供了直接参加诉讼的途径
就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之规定来说,日本的规定较为合理。
(三) 诉讼费用的担保
诉讼费用的担保一方面制止有些股东对公司提起恶意之诉造成公司经营和管理的不便,以及经济上的损失同时也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另一方面却又给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增加了负担。我国司法资源严重不足,审理效率低,规定这一制度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
(四) 诉讼结果的归属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14条第2款规定:股东提起诉讼时,败诉致公司受害之股东,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日本商法》第268条第2款规定:原告股东胜诉时有权请求公司归还支出的与派生诉讼相关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即为因诉讼而支出的调查费、路费等。美国商法规定:若原告胜诉,原告有权从公司获得一笔合理的费用补偿。股东向被告当事人支付任何一个被告为在该程序辩护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相比较而言,美国的规定从股东败诉、胜诉以及对被告的权利和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还说明了公司的权利与责任,所以显得更加全面和合理,使原告无后顾之忧。值得我们借鉴。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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