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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行撤字[2012]第3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7 15:41:41 人浏览

导读:

苏州市金辉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经核查,你单位仅有7名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不符合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标准要求。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我部于2011年12月12日向你单位发出《住

  苏州市金辉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单位仅有7名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不符合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标准要求。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我部于2011年12月12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建市行撤听告字[2011]第32号),并于2012年1月13日收到你单位的送达回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回你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及全部副本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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