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怎么分类
导读:
工程质量一般是等到工程建筑建设完成之后会对于工程的质量进行的专业的评估,但是其实还是有很多的事故是发生在工程质量评估之后的。那么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怎么分类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及其相关问题。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或振捣疏漏造成混凝土质量事故等。
(3)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地震、台风、暴雨、雷电、洪水等对工程造成破坏甚至倒塌。
这类事故虽然不是人为责任直接造成,但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也往往与人们是否在事前采取了有效的预防措施有关,相关责任人员也可能负有一定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以上就是关于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怎么分类及其相关问题。工程质量事故等级一般有四个级别,每个级别的赔付范围都不一样。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相关的问题是法律快车的小编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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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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