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几个等级
导读:
我国建筑工程当中,我们对于我建设的建筑工程来说是有一定的质量要求,并且会根据工程质量的等级进行划分,如果在工程建设当中发生相关的事故情况,我们该如何进行处理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几个等级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较多,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重大质量事故又划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具体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质量标准,需要加固修补,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300万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之间;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之间;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之间。
2、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坍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质量事故分三级: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29人;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不含);大型桥梁结构主体垮塌;三级重大事故:死亡1-9人;300-500万;中小型桥梁垮塌。
1、处理质量问题的单位
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管理、使用不合格器材等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 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的责任方承担。
2、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罚要求
对于无证或超范围设计、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 除追究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任外, 还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对于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 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并由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对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根据不同的质量事故等级,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记过处分, 或分别给予不同数量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罚款要求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质量监督机构现场收缴罚款, 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 当事人有权拒绝罚款。
被罚款单位或个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加罚滞纳金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对工程参与单位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除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外,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 给予通报批评;
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揽电信建设项目或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责任单位1 - 2年参与电信建设活动的资格。
根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几个等级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工程质量事故来说,它一般会根据人员伤亡或者是经济损失进行划分,工程质量事故一般为4个等级,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核心内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有哪些?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包括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常见的成因有哪些?设计错误、违反法律法规、施工与管理
最近几年来,在对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中,我们收集了一些典型的工程质量事故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地质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材料供应以及质量检测等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5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工程先开工后签合同一般不合法,属于倒签合同的法律行为。倒签合同与企业风险防范的目标相悖,不符合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在实践中
没有资质挂靠拖欠工程款挂靠施工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当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承包人未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
建筑工程纠纷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下: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如约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
个人名义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承包建筑工程的主体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
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建立承揽业务后包工头受施工企业管理。建筑企业与施工企业之间是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是
承包工程需要签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对工程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发包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写明单项承包工程名称和范围、施工准备、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