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导读:
一般来说工地是非常危险的地方,去工地不管是谁都是需要戴头盔的,这也是为了每一个人的安全,工地发生事故也是常常的事。那么对于水利工程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水利工程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第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确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 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项。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水利工程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水利工程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在我国民法中有着具体的规定,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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