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大火引发工程款纠纷一审宣判
导读:
央视大火引发工程款纠纷一审宣判
2010年02月23日 10:30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一级分包商以央视大火致所有工程结算停止为由,拒绝向二级分包商支付工程余款,引发纠纷;法院认为,一级分包商应向二级分包商支付剩余工程款120.8万余元
央视新址北配楼工程款纠纷案,近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宣判。
据中国法院网2月22日报道,法院审理后认定,央视新址配楼工程的一级分包商中山xx应向二级分包商上海xx支付剩余工程款120.8万余元。朝阳区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2007年1月18日,上海xx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下称上海xx)与中山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山xx)签订央视新址电视文化中心分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上海xx作为二级分包商,分包中山xx央视新址电视文化中心防水板的设计、供应及安装工程。付款方式为根据进度分期支付。
2008年10月9日,上海xx进行工程结算,出具的结算书确认工程造价为3692717.80元。同年12月24日,上海xx确认收到中山xx公司工程款190万元。2009年1月21日,中山xx又支付对方40万元。
2009年2月9日,央视北配楼发生大火,中山xx即未再支付剩余款项。
上海xx于2009年9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延期利息。对此,中山xx则提出反诉,要求上海xx公司承担迟延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同时,中山xx认为央视大火致所有工程结算停止,公司现在不具备付款条件。
2010年1月,朝阳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2009年2月央视大火属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被告受领工程后因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故被告仍需按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但考虑被告中山xx的实际困难,付款期限可以酌情顺延,并确认扣除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剩余款项为1208081.91元。
同时,法院驳回了对于被告中山xx付款迟延,以及对于原告上海xx公司工期拖延的诉讼请求。
据此,朝阳区法院判决,中山xx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208081.91元,并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2009年2月9日晚,央视新址办未按规定报警方批准擅自雇用烟花公司燃放A类烟花,引发新址北配楼发生大火,造成一名消防队员牺牲,六名消防队员和二名施工人员受伤。
随后,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表示,央视大火被初步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
2009年11月初,中山xx包括副总经理在内的15名员工及施工人员,被指在施工中有以次充好等行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批捕。
2009年12月,发生大火的央视新址北配楼开始修复,仍由原施工方中山xx幕墙有限公司负责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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