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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大火引发工程款纠纷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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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央视大火引发工程款纠纷一审宣判2010年02月23日10:30本文来源于财新网一级分包商以央视大火致所有工程结算停止为由,拒绝向二级分包商支付工程余款,引发纠纷;法院认为,一级分包商应向二级分包商支付剩余工程款120.8万余元央视新址北配楼工程款纠纷案

  央视大火引发工程款纠纷一审宣判

  20100223 10:30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一级分包商以央视大火致所有工程结算停止为由,拒绝向二级分包商支付工程余款,引发纠纷;法院认为,一级分包商应向二级分包商支付剩余工程款120.8万余元

  央视新址北配楼工程款纠纷案,近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宣判。

  据中国法院网222日报道,法院审理后认定,央视新址配楼工程的一级分包商中山xx应向二级分包商上海xx支付剩余工程款120.8万余元。朝阳区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2007118日,上海xx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下称上海xx)与中山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山xx)签订央视新址电视文化中心分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上海xx作为二级分包商,分包中山xx央视新址电视文化中心防水板的设计、供应及安装工程。付款方式为根据进度分期支付。

  2008109日,上海xx进行工程结算,出具的结算书确认工程造价为3692717.80元。同年1224日,上海xx确认收到中山xx公司工程款190万元。2009121日,中山xx又支付对方40万元。

  200929日,央视北配楼发生大火,中山xx即未再支付剩余款项。

  上海xx20099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延期利息。对此,中山xx则提出反诉,要求上海xx公司承担迟延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同时,中山xx认为央视大火致所有工程结算停止,公司现在不具备付款条件。

  20101月,朝阳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20092月央视大火属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被告受领工程后因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故被告仍需按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但考虑被告中山xx的实际困难,付款期限可以酌情顺延,并确认扣除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剩余款项为1208081.91元。

  同时,法院驳回了对于被告中山xx付款迟延,以及对于原告上海xx公司工期拖延的诉讼请求。

  据此,朝阳区法院判决,中山xx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208081.91元,并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200929日晚,央视新址办未按规定报警方批准擅自雇用烟花公司燃放A类烟花,引发新址北配楼发生大火,造成一名消防队员牺牲,六名消防队员和二名施工人员受伤。

  随后,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表示,央视大火被初步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

  200911月初,中山xx包括副总经理在内的15名员工及施工人员,被指在施工中有以次充好等行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批捕。

  200912月,发生大火的央视新址北配楼开始修复,仍由原施工方中山xx幕墙有限公司负责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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