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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事故谁要问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8 04:54:22 人浏览

导读: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工程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并没有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及时处理,工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障。那么,作为当事人需要了解一下工程安全事故谁要问责。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工程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并没有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及时处理,工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障。那么,作为当事人需要了解一下工程安全事故谁要问责。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发生工程安全事故需要承担责任的责任方

  (一)发生工程安全事故时由承包方对安全责任负责的规定如下:

  对于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建筑法》第3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工程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工程安全防护措施。”

  也就是说,由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安全责任负责。

  (二)发生工程安全事故时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时对工程安全责任的承担的规定如下:

  《建筑法》第45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也就是说,首先,由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安全责任负责。其次,如果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安全责任由总包单位负责,各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工程安全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如果不服从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工程安全事故主要责任。

  (三)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安全事故,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安全事故,应当

  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对于这一点,承包方在承包工程时有必要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约定注明。

  二、发生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接到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成事故现场处理小组(2人以上),及时赶到工程安全事故现场,并要求工程安全事故单位通知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

  (二)工程安全事故现场处理:

  1、开展工程安全事故现场勘察工作:

  (1)现场物证、证人材料或其他事实材料等的搜集;

  (2)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影取证;

  (3)进行工程安全事故临时问话笔录。

  2、工程安全事故现场处理事项:

  (1)向工程安全事故单位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单,责令施工现场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

  (2)责成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建管处等单位提交工程安全事故快报表;

  (3)责成事故单位立即组成工程安全事故调查小组,按要求开展工程安全事故现场勘察工作; 同时成立工程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小组,作好家属接待、安抚和稳定工作;及时完成理赔工作,并办理相应的签字手续;

  (4)对所有相关资料,特别是工程安全资料进行封存检查;

  (5)责成事故单位组织相关当事人(如:业主、监理、项目经理、安全管理员、施工员、工程安全事故现场见证人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问话;

  (6)责成事故单位对项目所有劳务人员重新进行全面的工程安全教育。

  (三)由市建规委、安全监督站及时完成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问话,作好问话笔录。

  (四)责成事故单位于15日内提交工程安全事故初步调查报告;

  (五)配合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以上就是关于工程安全事故谁要问责的相关内容。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发生工程安全事故的时候,首先要分清楚工程是由承包单位负责,还是实行总承包或者实行分包,根据不同的情况,各自的责任主体不一样;同时发生工程安全事故不要惊慌,可以按照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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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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