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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住宅设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12:15:09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设计规划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以及近年来江门市住宅设计规划管理的实践,制定本暂行规定(下称规定)。第二条凡江门市区新建住宅,均执行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居民住宅,包括低层、多层、中高层和高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设计规划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以及近年来江门市住宅设计规划管理的实践,制定本暂行规定(下称规定)。

  第二条 凡江门市区新建住宅,均执行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居民住宅,包括低层、多层、中高层和高层住宅。对于特别居住条件的住宅,如豪华住宅、别墅、小面积住宅及复式住宅等,可参照本规定部分调整执行。

  第三条 在执行本规定的同时,应遵循国家、省及地方颁布的其它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条 在遵循本规定的基础上,鼓励住宅设计百花齐放,精心设计,繁荣建筑创作,体现侨乡特色,创造现代风格。

第二章 使用功能

  第五条 住宅设计应遵循以人为本的设计思想,居住功能配置齐全,方便生活起居,体现住宅的居住性、舒适性、安全性、耐久性和经济性。

  第六条 住宅区除临城市干道设商住综合楼外,住宅区内住宅楼不得混合商业、办公、旅业、娱乐、维修、饮食、工业、仓库等影响居住环境质量的功能,首层一律作居住或为完善住宅使用的辅助功能(如休憩活动场地、公共交往空间、自用性停车位等)。

第三章 平 面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或项目总图)和规划设计要求绘制总平面图和四至方位图,并与周围的绿化、道路高程、市政设施等相衔接。

  第八条 住宅楼建筑基地设计应充分利用地形,依山就势,与自然地貌(山体、绿化、水面)相结合,创造丰富的建筑空间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九条 建筑基地高程应严格按照规划控制标高设计。基地需平整土地时,地坪的竖向及挡土墙的设计应纳入总图范畴。

  第十条 建筑控制线为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处外墙(柱)外皮线(统称基底线)。临道路建筑物的步级、斜道、地下室、附属物、装饰物等均不得超出道路红线,更不得占、压原有市政配套管线(缆沟)。

  第十一条 住宅楼各层外挑露台(即阳台或内阳台)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基底周长的 1/3 .外挑露台宽度不应超出基底外皮线 1.8 m .第十二条 临城市干道的商住综合楼可按建筑体量设置裙楼,但一般不宜超过两层,并应按有关规定退缩道路红线,保证楼前人、车的公共活动空间。

  第十三条 鼓励天面绿化,但必须同步设计,并满足排水、防渗漏、消防安全等使用要求。经规划审批后,与楼宇一并实施,不得任意更改。

第四章 室内空间

  第十四条 住宅楼的各层厨房、卫生间应力求在住宅平面的同一位置设置,以利竖向管道铺设。

  第十五条 住宅设计推行建筑设计、室内装修、家具设置相配套完善的“交钥匙”设计,或起居平面可灵活调整的大开间平面设计建造制度,减少和避免新住宅的二次装修。

  第十六条 住宅设计应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采用轻质高强分隔墙体,推进墙体改革。

第五章 建筑层高

  第十七条 住宅楼标准层层高为3.0 m ,正负不超过0.2 m (中高层以上住宅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住宅首层层高为2.5~3.5 m,临城市干道商住综合楼首层高为4.5m .多层以下住宅楼首层不得提高楼层高度设置夹层。

  第十九条 鼓励住宅楼首层架空(层高、柱距不少于4m),作为公共开放空间使用,首层架空部分规划控制上不计算建筑面积(首层作停车场除外)。

  第二十条 中高层和高层住宅楼应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造地下停车场与人防工程。

  第二十一条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楼(顶层为跃层时不超过八层)或最高住户入口层楼地面的标高超过17米的住宅楼,应设置电梯。

第六章 建筑立面[page]

  第二十二条 住宅楼立面设计要注重住宅自身建筑特征和与周边住宅群立面的协调和谐,具有鲜明的组团特色和明显的识别性。临城市干道的商住综合楼立面应符合城市设计规划要求,缔造良好的城市景观。

  第二十三条 住宅外墙饰面要素雅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质量应牢固耐久。外立面不得裸露竖向管道。

  第二十四条 注重屋顶形式的功能和景观效果。天面(屋顶)除配置必需的楼梯间、水池外,不得自行增加任何建(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 根据江门多风雨的气候特点,住宅窗户宜结合立面处理设计窗檐,外挑不超过0.3m.临道路建筑物的首层应设置雨篷,其悬挑宽度不应超过2.5m,雨篷上不得改作露台和安置任何有碍城市观瞻的物品。

  第二十六条 临道路露台栏杆压顶(俗称栏河顶)按需要应统一设置不锈花盆栏杆。露台应美观、通透,不得自行加装窗户(如铝窗等)封闭,不得自行加设遮阳、防雨飘篷。

  第二十七条 住宅楼露台不得设置防盗网。外墙窗洞可设采用不锈材料的安全防护栏栅,但不得超出住宅楼的外墙面,窗外不得自行加设雨篷。

  第二十八条 平、立面要设计空调器安放位置,并统一设收集冷凝水的下水管道。临道路立面不得安装、悬挂任何型号的空调机(露台墙面及结合立面统一设计的除外),不得设置任何晒衣外伸物(露台内除外)。

  第二十九条 住宅的抽排(换气)风口留置位置应整齐划一。临城市干道的商住综合楼、裙楼顶安装的中央空调冷水塔应设挡板美化,不影响立面美观和解决噪声干扰民居。

  第三十条 沿城市干道的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及其裙楼临道路立面,必须设计、装设反映建筑物轮廓的夜光灯饰(如霓虹灯、射灯等)。

  第三十一条 中高层住宅楼必须进行防雷设计,安装避雷设施。空旷地段的低层、多层住宅区应综合考虑,集中设置避雷装置。避雷引下线不得外露。

第七章 停车场(库)

  第三十二条 小汽车及自行车(或摩托车)的停放空间可以由多幢住宅群体统一安置,也可以各幢住宅独立设置(公共停车场、库等按规划要求另行配置)。

  第三十三条 住宅楼要按标准设置配套的小汽车、自行车(或摩托车)停放空间:每户应配置 0.3 ~ 0.5 个小汽车停车位 (每个标准停车位面积为 25m2 ),及2~3个自行车(或摩托车)停放面积(标准面积4 m2 )。

  第三十四条 所有的停车场(库)不得改作商业或其他使用功能。

第八章 管 线

  第三十五条 住宅楼的供水、排水(雨污分流)、供电、防雷、消防、电讯、有线电视、光纤、煤气、公共楼梯间通道照明等管线应按国家规定精心设计,使其配套完善。做到综合设计,一次敷设。

  第三十六条 住宅楼各类管线系统应相对集中布置,设立集中管井和水平管线区。各管线应隐蔽和方便维修。消防箱应合理配置,并不得占用楼梯、通道的使用空间。

  第三十七条 厨房、卫生间应分别设置排污、排烟、排臭管道。厨房的油烟排入烟道,不得向室外直排。住户不得拆除共用通风烟道。

  第三十八条 天面雨水应有组织地用管道下排至室外暗沟(加盖明渠),与地面水一起收集汇聚市政雨水渠,实行雨污分流。

  第三十九条 住宅楼室外地上、地下的各类专用管线及其附属物(如化粪池等)不准超出道路红线。

第九章 保安、物业、邮政和消防管理

  第四十条 住宅设计要与物业管理,安全保卫及其服务方式相适应,要为小区物业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满足人们对居住生活质量提高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住宅楼首层的公共出入口位置应令住户出入方便、安全,有利于各住宅楼出入口的统一管理和保安监控。具有两种以上功能的商住综合楼,应合理组织不同功能出入口的人流、车流,并应保持住宅楼主出入口的独立性。[page]

  第四十二条 住宅群入口处应设置20 ~ 25 m2 保安管理及用户光纤终端机房。

  第四十三条 首层楼梯入口应设不锈钢电控防盗门和每户有线呼门电话。入口侧应设置 4 ~ 5 m2 邮政及管线计量用房,并符合防盗和照明要求。各户邮箱应按邮政统一标准集中设置。

  第四十四条 住宅设计应严格执行防火规范要求;有地下空间的,要符合人防规范。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凡不符合本规定的住宅设计图纸、文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四十六条 住宅施工图一经规划审定,其使用性质和外观不得自行变更。

  第四十七条 住宅设计按本规定办理报建后,仍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施工报建,接受房产主管部门的产权和物业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江门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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