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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编审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3 16:18:14 人浏览

导读:

镇建招(1999)第4号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关于印发实施《镇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标底编制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编审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镇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望遵照

  镇建招(1999)第4号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

  关于印发实施《镇江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标底编制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编审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镇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镇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编审管理暂行办法》

  镇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搞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化管理,反对不正当竞争和促进招标投标的健康发展,维护招标单位与投标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标底编审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以下简称标底)是评价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关系着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利和经济利益,标底编审必须做到正确、保密。

  第三条 镇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是市建委授权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编审管理工作的专职机构,并对本市各县(市)的招标投标标底编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标底编审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复杂细致和严肃的工作,标底编审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底编制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编标人员必须持有《江苏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编标单位所编标底必须送市招标办审定。严禁无资格和无证单位和个人承揽标底编制业务,否则审标单位不得予以审核。

  第二章 标底编制的原则和办法

  第五条 为保证标底质量及标底价格的准确性,标底编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标底必须根据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标前会议纪要和有关技术资料,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定额和计价办法编制;

  (二)标底价应包括各类主材、设备、材料差价及其市场价格因素;施工的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计价时应力求与市场实际变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三)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六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委托有资格的持证单位编制。受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接收同一工程投标单位的标书及报价编制业务。取得标底编制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在承接工程项目造价咨询、监理、设计的同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标底编制。

  第三章 编制标底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标底应含下列内容:

  (一)标底编制说明;

  (二)工程标底总价:总价应包含定额基价、各种差价、费率、税金和利润及应列入总价的其它措施费用、包干费等;

  (三)材料用量及单价:按规格品种汇总各类主要材料的耗用量和单价;

  (四)甲供设备、构件与特种材料的用量;

  (五)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计算式,钢筋翻样单;

  (六)工料分析单:包含人工工日数量,耗用材料及定额换算等资料;

  (七)建筑面积,定额工期。

  第八条 标底必须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编制原则编制。如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分项工程,没有定额和价格规定的,应征得造价管理部门认可,可参照相应定额或有招标单位提供统一的暂定价或参考价,也可以在标前会上由招投标双方按市场价格行情商定的价格计算。

  第九条 标底总价和三大材料数量、误差应控制在±2%和±3%范围以内,超过范围较大或标底未按规定编制的,审标单位有权退回要求重编,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编标单位负责,并作为对编标质量的考核依据考核单位和个人的业绩。[page]

  第十条 标底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镇江市建设工程标底编制汇总表”,并加盖编制人、负责人和单位公章后连同规定的标书内容所有资料一并送审。“标底汇总表”一式三份,一份单位自存,两份送审定部门。

  第四章 标底的审查内容和要求

  第十一条 标底由市招标办审定。审查的主要内容:

  1、工程范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承发包范围;

  2、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计算规则,有无错算、漏算和重复计算;

  3、使用定额、选用单价及计算机软件是否准确,有无错选、错算和换算的错误;

  4、各项取费及计算基础是否准确,有无使用错误,多算、漏算和计算错误;

  5、标底总价计算程序是否准确,有无计算错误;

  6、标底总价是否突破概算或批准的投资计划数;

  7、主要设备、材料和特种材料数量是否准确,有无多算或少算。

  第十二条 标底审定后应按统一印制的“镇江市建设工程标底审定书”表式填写一式三份,经审查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密封。开标前的标底除审查人外任何人不得探知,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开标后一份自存,一份送市招标办,一份连同有关资料送招标单位。

  第十三条 从事标底编审的单位要严格把好编审关,实行编审严格分开,严禁以编代审。

  第十四条 审查后的标底误差率应在±2%以内。开标时一经公布,标底立即生效。如对标底提出异议,应在定标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招标办同意后复审。复审数在有效标价范围以内的,原标底仍为有效标底,其复审费由提出复审单位承担;复审误差超出规定范围,标底以复审标底为准,其费用由原审定单位承担。

  第五章 编标资格取得及编审范围

  第十五条 凡申请办理《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底编制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市招标办登记并提交有关资料,由市招标办审核合格后,送省招标办审批,发给资质等级证明。

  第十六条 编标单位必须按核准的等级分别承担相应的工程标底。

  1、一级单位:可承担一、二、三、四类工程的标底编制业务。

  2、二级单位:可承担二、三、四类工程的标底编制业务。

  3、三级单位:可承担三、四类工程的标底编制业务。

  第六章 收费标准和办法

  第十七条 标底编审收费必须按市物价局、财政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由招标单位开标后直接与编审单位结算。

  第十八条 实行收费和标底质量挂钩,具体办法如下:

  1、标底编制准确率在百分之九十八(含九十八)以上的,其标底编制收费按规定的全额计取;

  2、准确率在百分之九十八以下至九十五(含九十五)之间的,其编制费按规定的百分之七十五收取;

  3、准确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下至九十(含九十)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收取;

  4、准确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下的,作无效标底不得收取标底编制费。

  以上扣减的收费,由审定标底单位收取后上交市招标办专户储存,用于增加审定工作量的补助和审定人员的奖励。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 对标底编审单位实行评比奖励制度。评奖每年一次,以计分评比方法进行。具体办法如下:

  总分100分,分标价、标底资料、编制期限、 执行政策遵守纪律等四个单项。

  1、标价40分;计分办法:平均准确率在98%以上的给满分;98%至90%之间的每低1%扣2分;90%以下的不给分;

  2、标底资料20分;计分办法:按统一表式,资料齐全、完整的给满分,不全的可根据情况扣3─5分;

  3、编标期限10分;计分办法:符合规定以及能满足要求时限的为满分,每提前或推迟一天增减 0.2分;

  4、执行政策、遵守法纪30分;计分办法:执行政策,遵守法纪,没有泄密现象的为满分,发生泄露标底情况,经查证属实,不论后果如何,均取消其单项分。[page]

  第二十条 对标底编制和审定有反映时,市招标办有权调阅有关编审原始资料,标底编审单位不得阻挠,对拒不接受者,进行警告直至取消编审资格。

  第二十一条 标底编审单位和编审人员及接触标底的其它人员,有泄露标底,徇私舞弊,接受贿赂行为的,经查实后,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均按《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编标单位不得越级承接编制标底,编制人员不得接受或参与同一工程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否则,将追究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严重的将注销其单位编标许可证和个人的资格证书。

  以上奖惩由市招标办负责组织实施和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项目的招标投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实施中的问题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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