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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建设工程专家评委联网库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01:20:09 人浏览

导读:

镇政建(20000第117号二○○○年五月八日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工程专家评委联网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提高招标质量,根据省专项治理工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设立镇江市专

  镇政建(20000第117号

  二○○○年五月八日

  关于印发《镇江建设工程专家评委联网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提高招标质量,根据省专项治理工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设立镇江市专家评委联网库,现制订《镇江市建设工程专家评委联网库管理办法》,予以下发,请各县(市)及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标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专家评委联网库(以下简称评委库)是指在我市及四县(市)建设工程方面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人才库。其主要作用是向招标人提供与招标项目相应的评标评委。评委的主要作用是依据《评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投标崐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本市及四县(市)在下列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必须在本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组成评标委员会。

  房建、市政工程:单位工程在500万元以上;

  装饰工程:单位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

  安装工程:单位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

  监理工程:单位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

  第三条 镇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依据本办法建立评委库,并负责评委库及评委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

  ㈡、负责对入库评委的资格审查及聘用;

  ㈢、组织并监督招标人抽取评标评委;

  ㈣、对评委的评标工作进行监督、实行动态管理;

  ㈤、负责对评委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

  第四条 评委应具备的条件:

  ㈠、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社会服务、热心为招标评标工作服务;

  ㈡、严格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敢于坚持真理、抵制不正之风;

  ㈢、熟悉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标准;

  ㈣、具有相关领域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

  ㈤、工作作风严谨踏实,事业心强,自觉服从市招标办的监督管理;

  ㈥、能处理协调好本职和兼职工作的关系,按时参加评标活动。

  第五条 评委的职责

  ㈠、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标书进行认真评审,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㈡、遵照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受任何干扰;

  ㈢、在评标过程中应独立地发表意见,定标后必须服从决定,对评标的全过程应严格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评委的聘用

  市招标办依据招标工程专业设置的需要,向拟邀请的评委发出邀请函,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县(市)招标办初审,经审定后,并由市招标办颁发聘书,实行一年一聘。

  第七条 招标人在开标的前一天派员到市评委库,根据工程类别在相关评委库的技术、经济组中随机抽取评委代码,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专人负责通知。在通知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则按代码顺序下延,通知另一位评委:

  ㈠、评委因故不能参加的;

  ㈡、对本次招标应回避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page]

  第八条 评委在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活动中实行记名制。评委应在评标计分表和评标汇总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和评标汇总表作为招标工程资料档案予以保存,并作为对评委评标工作的考核依据。

  第九条 对参加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的评委,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规模、评标易难程度及评标时间长短支付评审费,其标准为200-400元/人次。

  第十条 对在评标工作过程中有徇私舞弊、不公正行为和不负责的评委,市招标办有权取消其评委资格,并责令其退出评委库;对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评标活动的评委,作自动退出评委库处理。对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及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评委,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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