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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职责、机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3 11:44:35 人浏览

导读: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建设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计划,制定或协调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建设、管理的执法工作和城建监察工作。(二)指导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和土地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建设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计划,制定或协调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建设、管理的执法工作和城建监察工作。

  (二)指导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和土地管理,审查重要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计划,负责组织编制主城区( 600平方米) 以外的村镇规划与实施。

  (三)主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

  (四)主管建筑业、建材业、室内外装饰装修行业和重点工程建设,培育、规范建筑、建材市场;负责管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理、合同、造价、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五)归口管理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的建设与维护;归口管理环境保护、房地产业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重点市政设施建设。

  (六)主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指导住宅建设和住宅产业化工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及物业管理。

  (七)负责制定村镇建设标准,主管小城镇试点,指导村镇建设工作。

  (八)负责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计划与年度计划,批准或会审立项,组织可研,参与可研评估,主管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综合验收;参与大中型基建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可研评估和竣工验收,主管其初步设计审批;参与技改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区市县建委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九)负责组织与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加强对城建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指导建设系统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负责建设行业统计工作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十)指导、协调建设系统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十一)负责制定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鉴定、转让、推广、应用与管理重大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制定、颁发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规程与标准。

  (十二)负责制定建设系统教育规划和人才规划,指导和管理建设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协调与三峡移民有关的建设工作;管理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

  (十四)管理建设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归口管理建设系统""三资""企业;指导企业开拓国( 境) 外建筑市场及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业务。

  (十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审计、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党务、政务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和目标管理;承办重要会议;负责文秘、信息处理、办理议( 提) 案、档案、保密、保卫、信访、对外联络、办公自动化、委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及财务等工作;负责编纂建设系统年鉴和修志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社团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二)计划处

  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计划;负责编制、下达城市维护和建设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研究制订有关城市建设资金多渠道、市场化的办法和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筹措城建资金;负责城市建设和维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与市政、公用、园林等基建项目和重点维护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工程概预算的审批,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统计;指导建设系统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研究制订建设事业体制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审查、审批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重要的改革措施和方案,指导、协调建设系统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制订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建设系统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起草,并负责审查和报批;综合管理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教育、法规清理汇编、法律服务和相关的行政复议工作。[page]

  (四)科技教育处

  研究制订建设行业科技进步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负责科研项目及技术攻关项目的管理;负责建设行业科技成果鉴定,核发""推广许可证"",组织成果转让、推广、应用;组织制定、颁发建设系统各专业地方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负责科技情报及科技信息管理、智力引进;管理建设系统重大技术引进工作;负责建设科技经费管理。研究制订建设系统教育规划和人才需求规划;指导建设系统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编审;指导、管理建设系统人才培训和岗位培训工作;综合管理市属建设系统各类学校;协调建设类大中专( 包括成人大中专) 校和技工学校的工作;协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设类职业中学的有关工作。

  (五)规划处(挂重庆市城市雕塑办公室牌子)

  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与修编,参与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并提出意见,审查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重要地区、重要地段、重点项目及住宅小区规划方案;指导编制并参与审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负责重要地区、重要地段户外广告的布点与方案;指导、监督、检查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大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方案设计审查;主管城市雕塑工作,审批城市雕塑设计和制作单位资格;指导环境保护工作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六)勘察设计处(挂重庆市抗震办公室牌子)

  研究制订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办法;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对市外、国( 境) 外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进行管理;组织标准设计的编制、颁发、推广和应用;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管理;负责大中型基建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住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图设计复审;参与大中型基建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可研评估、竣工验收和技改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区市县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管理城镇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及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工作。

  (七)建筑业管理处(挂重庆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牌子)

  组织编制建筑业发展规划与实施;负责建筑业和装饰装修业的行业管理;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建筑业企业及相应中介机构资质、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合同、造价、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对市外、国( 境) 外来渝从事建筑业的单位进行管理。

  (八)工程建设处(挂重庆市重点建设办公室牌子)

  主管重点建设;参与确定市重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及工程计划的实施;管理、协调重点市政、公用、园林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

  (九)建材业管理处

  组织编制建材业发展规划;培育和规范建材市场和建筑机械租赁市场;研究制订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的发展目标;负责墙体材料改革和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负责建材、建筑机械行业管理和相关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负责电梯制造定点、安装、质量管理与检测发证工作。

  (十)城建管理处(挂城建监察处牌子)

  指导、协调城市供水、市政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工作;指导城市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客运交通、游乐设施的安全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协调城市危岩滑坡的防治及防洪排涝;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参与审核大中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协同处理与城市管理、市民生活有关的突发事件;协调市政地下管网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建监察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城建监察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处(挂重庆市小城镇建设办公室牌子)

  研究制订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计划;组织编制、评审主城区以外的村镇规划和实施;指导协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建制镇水厂的立项、审批;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区市县及村镇建设资金补助;组织小城镇建设试点;负责其他涉及村镇建设的工作。[page]

  (十二)外事外经处

  组织编制建设系统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项目规划;组织、参与城市建设利用外资的招商;指导建设系统涉外项目工作;负责建设系统出国人员及邀请重要外宾来渝访问的申报、审批等外事工作;负责建设系统""三资""企业的归口管理;管理协调建设系统在国( 境) 外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劳务输出工作。

  (十三)组织人事处

  指导建设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督促、检查党建工作重大部署的贯彻实施;抓好基层党组织的换届、设置,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及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协助市委管理建设系统副局级( 含副局级) 以上干部;负责委管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任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党员和干部信访及建设系统统战工作;负责直属县处级单位党的建设。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负责委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评定、聘任和管理;组织建设系统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指导建设系统工人技师的评审工作;指导建设系统人事、群团、知识分子、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工作。

  (十四)宣传处

  研究制订建设系统宣传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宣传并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理论;指导建设系统各单位开展政治宣传、经济宣传活动及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建设系统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建设系统报刊杂志工作;指导建设系统文化体育工作。

  (十五)纪工委办公室与市监察局派驻监察室合署办公

  负责建设系统和委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检查建设系统党组织和党政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实行党章、监察条例范围内的监督、检查、指导;按分级管理原则,检查查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协助建设工委和建委管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控告和申诉,做好 ""保护""和""惩处""工作;指导建设系统行业纠风工作。

  (十六)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党的建设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

  市建委系统内部审计职责统一由市审计局驻市建委审计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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