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妻子不愿再次生育 丈夫因生育权要求离婚
导读:
据新闻晨报报道,已过不惑之年的潘先生想让妻子怀个亲生骨肉,却遭妻子竭力反对。潘先生于是将妻子石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这个离婚理由并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2002年10月,潘先生与离异的石女士组成了新家庭,石女士还带来了第一次婚姻所生育的女儿。没过多久,夫妻间产生了矛盾:潘先生向妻子提出生育孩子的要求时,被妻子断然拒绝。
石女士表示,她在结婚前就曾经跟潘先生提出,婚后不想再生育,当时潘先生满口答应了,但现在却违反夫妻之间立下的“口头协定”。但潘先生觉得,妻子的女儿已经16岁了,对他并不友善。他觉得孩子还是亲生的好,所以他坚持要妻子生一个。
为了孩子问题,夫妻俩经常发生争吵。从去年10月起,潘先生就离家出走,与妻子处于分居状态。今年4月,他向法院提出要求与妻子离婚。
石女士在法庭上“揭露”,潘先生要求离婚是因为有了第三者。潘先生也当即承认有了别的女人,但这是妻子不愿生育造成的,他只能在外“借腹生子”。潘先生还认为,他想要个亲生孩子,而妻子反对生育,那么只能离婚。
法院认为,王某不同意离婚,且希望与丈夫和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潘先生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后,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生育权是公民一项人身权利,无论男女均享有这项权利。
对于男性来说,生育权是指他有要求妻子生育的权利,但女性也享有生育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这一矛盾究竟应该怎么解决,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法律若过多地介入生育权纠纷并不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该法官也表示,在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应共同协商,决定是否生育。最终解决丈夫生育权的问题,应该在家里,而不是在法庭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妻子孙某为了保持原有的苗条身段,在怀孕后擅自做人工流产手术;一心想作父亲的丈夫占某为讨自己的生育权将孙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5月10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作
有种观点认为,妻子单方面享有生育与否的自主决定权,其可以不与丈夫协商而擅自堕胎,如果丈夫以妻子的擅自堕胎行为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笔
新婚姻法的出台,对于之前的不少内容都作出了调整,为了就是调整不适宜的部分,让婚姻法更好的服务社会和公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大家介绍2018新婚姻法生育权最新规
未成年保护法是1991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颁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一部专门保护未满18周岁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法
女性高级教师若在56岁依旧不能办理退休的,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劳动局进行举报。根据我国国务院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六
儿童不可以异地办理身份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儿童初次办理身份证必须要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初次办理身份证是不可以异地办理的。异地办理仅限于补办和换领身份证。
小孩上户口需要父母本人去。孩子上户口时,监护人必须有一方在场。登记户口需要孩子本人到场,其监护人携带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任意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