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导读:
为什么要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2款规定: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这里规定的国家采取的“必要措施”主要包括: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等禁止对妇女的歧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严格执法,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消除男女不平等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财力、物力支持;各级司法机关要大力开展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为妇女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依法严格惩处侵害妇女权益行为,制止歧视妇女的现象等等。之所以要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主要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
(1)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是国家职能的具体体现。保障妇女权益不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更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国家有责任采取措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2)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是维护妇女权益的现实需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妇女的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真正成为了国家的主人。但是,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妇女面临许多新的挑战、新的问题。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国家必然要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达到真正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目的。(3)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1979年,第3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以下简称消歧公约),界定了“对妇女的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按照消歧公约的规定,缔约各国应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并有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我国作为消歧公约的缔约国,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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