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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职工法定的劳动待遇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4 19:59:26 人浏览

导读:

孕期女职工法定的劳动待遇有哪些?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

  孕期女职工法定的劳动待遇有哪些?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产假待遇的享受人群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二、女职工产假时间规定

  

  三、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四、孕期女职工的权利

  (一)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29条、《劳动合同法》第42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但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二)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三)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61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具体理解为:为了保证孕妇及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产假、事假、旷工处理;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款。

  (五)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五、孕期女职工的工资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具体理解为: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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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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