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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受保护的四项劳动权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2 09:06:13 人浏览

导读:

女职工受保护的四项劳动权益是什么?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女职工的就业权、职业权益、离职权益和特殊劳动权益都受法律保护。职业权益方面,实行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及...

  女职工受保护的四项劳动权益是什么?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女职工的就业权、职业权益、离职权益和特殊劳动权益都受法律保护。职业权益方面,实行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及职业培训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等,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对妇女就业权益的保护

  我国现行立法对妇女就业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服务的权利。各级政府的劳动主管部门及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在提供就业服务时,不得歧视妇女;

  3、为了保障妇女的就业权益不因生育和抚养子女而受到歧视或者侵害,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妇女职业权益的保护

  我国现行立法对妇女职业权益的保护包括:

  1、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任何工作岗位的男女职工,只要付出同等的劳动,就应当获取同等的报酬。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基本工资。并且,为了保障女职工及其子女的身心健康,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产假、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等国家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2、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及职业培训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根据工作业绩给予男女职工平等的机会和待遇。不得歧视妇女,实行差别对待;

  3、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为了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根据妇女的身体和生理特点,女职工禁忌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具体包括:(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三)对妇女离职权益的保护

  按照发生劳动风险的原因和性质的不同,妇女同男子一样,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患病或者负伤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工伤残疾或者患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且,女职工死亡后,为解决其善后事宜和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其遗属还可以享受遗属津贴。

  (四)对妇女特殊劳动权益的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对妇女特殊劳动权益的保护主要有:在妇女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有毒有害等劳动;在孕期、哺乳期不得延长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安排其夜班劳动,并为其提供特殊保护设施;生育时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等。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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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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