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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被辞退怎么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7 07:48:5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产假期间被辞退怎么办?女性怀孕可以休产假,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变相地辞退,员工是可以要求赔偿的。法律快车小编透过一则现实案例,为大家阐述女职工休产假被辞退,可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核心内容:产假期间被辞退怎么办?女性怀孕可以休产假,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变相地辞退,员工是可以要求赔偿的。法律快车小编透过一则现实案例,为大家阐述女职工休产假被辞退,可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案情】

  因为怀孕,小王向公司申请休产假,但假期还没结束,她就接到了公司的辞退通知书。为此,小王一边照顾孩子,一边与公司打起了劳动争议官司。法院受理此案后,认定该公司在哺乳期间辞退了小王,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公司向小王支付赔偿金。

  【解析】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所有生育女职工都可享受法定产假权益,产假待遇时间一般为98天。即使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也不可剥夺其产假权益。

  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分娩后,依不同情况享受产假:

  1、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2、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娩对待;

  3、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4、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6、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7、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8、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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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注意的是产假遇法定节假日的,法定节假日均包含在请假时间内。另男方护理假并不是各个地方都有的。虽然个别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近似于护理假的规定,但是,究竟如何实施,还要看当地的政策。具体的情况可以咨询当地所在市的劳动部门。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小王支付赔偿金。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修正)》

  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娩对待;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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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照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满仍需治疗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女职工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七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三十七条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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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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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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