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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能否办理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组合方法贷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6 10:08:44 人浏览

导读:

程律师:您好:最近我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了房价的30%,其余部分办理了商业按揭贷款,最近公积金贷款可贷限额不是增加了吗?商业贷款利息太高了,我想问一下能否办理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组合方法贷款?萧先生萧先生:6月3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程律师:

您好:最近我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了房价的30%,其余部分办理了商业按揭贷款,最近公积金贷款可贷限额不是增加了吗?商业贷款利息太高了,我想问一下能否办理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组合方法贷款?

萧先生

萧先生:

6月3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原20万元提高至26万元,以相应提高中、低收入职工公积金贷款额度,帮助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贷款额度为全省最高,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你咨询购买商品房,能否办理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组合方法贷款?根据《安庆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建自住住房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向贷款银行申请自营性贷款。上述两种贷款总称为组合贷款。”,由此可以看出,办理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组合方法贷款从法律政策上讲是可行的,但你必须同时具备办理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你已经首付了房价的30%,其余部分办理了商业按揭贷款,说明你具备了商业贷款的条件,但是否具备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关键要看你是否符合《安庆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的条件。

《安庆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规定:公积金贷款对象和范围,为在管理中心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我市区域内用于职工自住的普通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二手住房、拆迁还房以及建造自住住房等。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长期居住身份;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滞纳欠(缓)缴情况,且已连续交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

  (四)有合法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资料,并用自筹资金支付不低于购房总价款30%的首期付款;
  (五)同意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或具有符合规定条件,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你具备以上条件,可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领取并填写《安庆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二)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购预售房需预售房单位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三)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还借款能力的证明;

  (四)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直接受理或委托相关机构受理。建立贷前面谈制度并书面留存面谈记录,受理人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真实性核验,对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能力进行审核、确认,拟定贷款额度、期限及每月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委托相关机构受理的,由受委托机构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报管理中心审批。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借款人在选择并办理担保手续后,由借款人、贷款银行、保证人等共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及抵押、保证合同。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管理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出具的抵押办结证明或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办结证明,开具贷款划拨通知书。贷款银行凭贷款划拨通知书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帐户,发放贷款。

建议你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商,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 程玉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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