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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途中遭"陷井"受伤 物业公司判赔2万余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5 07:14:11 人浏览

导读:

2008年8月的一天晚上,张女士外出经过丰台某小区时,陷入路边一处破损的下水道井盖内,左腿外侧被严重划伤。张女士认为该小区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管理义务致使自己受伤,遂将其诉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女士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
2008年8月的一天晚上,张女士外出经过丰台某小区时,陷入路边一处破损的下水道井盖内,左腿外侧被严重划伤。张女士认为该小区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管理义务致使自己受伤,遂将其诉上法庭。

近日,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女士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二万余元。

2008年8月20日晚6点30分左右,张女士外出经过丰台某小区时,陷入车行道路边损坏的一处下水道井盖内,左腿外侧被损坏井盖外露的钢筋严重划伤,小腿部分伤口达18厘米长,深达骨质,血流不止。后张女士报警,并被送往医院治疗,至今伤未痊愈。张女士认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具有保障管理区域内道路安全的义务,但物业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导致自己人身受到伤害。因而张女士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张女士无法证明是在该公司管理的小区内受伤,且小区人行道很宽,张女士走的是车行道而并非人行道,故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联系了处理该起事故的民警,民警表示张女士摔伤的地点系在被告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内,当时该下水井盖破损,民警还曾与张女士一同到物业公司协商此事,一直无果。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当对张女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张女士系步行在车行道内陷入破损的井盖处受伤,作为行人应行走于步行道内,故张女士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女士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二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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